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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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俗话说: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”这句古话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依然适用,尤其是在我们日益依赖信息网络的时代。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,网络犯罪也愈发猖獗。而今天,南京刑事律师要探讨的主题是与此类犯罪密切相关的—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 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,信息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我们通过网络购物、社交、学习、工作,几乎无所不能。然而,正当我们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,也有一些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这就像是一片广阔的天地中,既有美丽的风景,也暗藏陷阱。而我们的使命,就是揭示这些陷阱,维护网络空间的洁净和安全。

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罪名,它正式设立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,旨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中的“帮凶”。那么,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?简而言之,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。这些帮助行为可能包括出租、出售银行卡,提供支付结算服务,发布广告推广等。

  以一个真实案例为例。被告人张某某在2020年期间,因经济拮据,产生了通过买卖银行卡“四件套”赚钱的念头。他与网友“关心”达成协议,以3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银行卡。张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收卡广告,先后从刘某、于某、陆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并出售,赚取差价。最终,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,上缴国库。

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张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,但他的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,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。

  再来看另一个典型案例,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,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擅自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,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,非法获利。同样,被告人万某与李某等人也参与了类似违法行为。最终,法院判决这些被告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。这些案件再次警示我们,网络犯罪的帮凶也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。

  我们常说,“不知者无罪”,但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,“明知”是一个重要的界定。也就是说,只有当你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还为其提供帮助,才会构成此罪。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,要时刻保持警惕,不随意出租、出售个人银行卡、手机卡等重要物品,不轻易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。

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,不仅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,更是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网络安全感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网络世界的一份子,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它的秩序和安全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在这片广阔的天地中,安心享受信息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。

  最后,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成为网络空间的守护者,用实际行动抵制网络犯罪,共同构建一个清朗、安全的网络环境。

  谢谢大家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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